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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商標註冊簡析

近年來,緬甸與中國雙邊貿易額逐年遞增。然而,如果在緬甸的中國商人打算對自己的商標進行保護,是無法從緬甸的商標主管機關直接獲得商標專用權的。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緬甸目前還未有成文的商標法律體系;商標註冊實際上是通過提交所有權宣誓書進行備案的一種登記制。筆者現就緬甸的商標登記制度作一簡介:

    一、商標登記
    商標所有人需將商標及權利人資訊以《所有權宣誓書》的形式,提交至官方登記處。官方收到宣誓書後,將商標資訊登記在案並分配相應的註冊日及註冊號,隨後將經登記的《所有權宣誓書》返還至權利人。至此,商標登記完成。《所有權宣誓書》登記完成通常需3個月左右。所需具體材料為:1.申請人資訊以及詳細位址;2.商標圖樣;3.商品朋艮務類別及名稱;4.商標委託代理書,需認證;5.所有權宣誓書簽字。

    二、商標公告
    登記完成後,商標權利人可選擇是否在當地的報紙或週刊上對商標的資訊進行公告。在當地報紙或週刊上進行公告並不是強制性要求,然而由於目前官方登記薄的資料不對外公開,也沒有官方的公告,公眾無法知曉某商標的實際權利人和最新的狀態。為防止他人侵權,緬甸通常的做法是建議權利人完成官方登記程式後在當地報紙上對商標的詳細資訊進行公告。公告既可對相關公眾起到警示作用,也可以起到廣告宣傳的作用,增加商標在該國的知名度。
    此外,雖然緬甸採用的是使用在先的確權原則,但在法院審理商標侵權糾紛程式中,通過出具每三年在官方登記簿上的登記證明以及在當地報紙的公告,可作為商標權利歸屬、商標知名度的一種初步證據,其中公告可間接證明侵權人應當知曉該商標屬於他人所有,更容易證明存在侵權行為。因此,實踐中,大多數商標權利人會將商標詳情進行公告。

    三、商標續展
    在緬甸,商標續展並沒有明確的書面規定。但是實際操作中,公眾約定俗成地將續展時限定為每3年一次,提前6個月續展。而續展的方式也有如下三種可供權利人選擇:A.每三年在官方登記簿上進行續展登記;B.每三年在當地報紙進行公告;C.每三年在官方登記簿上進行續展登記,同時在當地報紙進行公告。
    通常情況下,在官方登記簿上進行登記是為了向官方表明權利人一直在持續使用該商標以及對緬甸市場的重視,每三年登記一次可使商標效力更牢固。每次續展完成後商標都將分配新的註冊號、註冊日,登記後,權利人仍然可選擇是否在當地報刊上進行公告。

    四、總結
    相比其他國家完整健全的商標體系,緬甸目前採用的商標登記制度仍有許多不足之處。根據緬甸官方發佈的最新動態,緬甸政府已於2013年起草了一份商標法。在新商標法中,商標確權方式仍將是“使用在先”。在現行體制下進行的商標登記將可被視作一種在先的使用證明,商標審查程式亦將同大多數國家一樣,在順利通過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公告程式後,方能核准註冊,商標有效期也將變為10年。雖然目前緬甸新商標法正式實施的日期尚未確定,但新商標法無疑十分值得期待。
文章作者:卞莉    作者單位:北京超凡智慧財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文章來源:中華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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