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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可否申請團體商標?
    答:不可以,因團體商標旨在表彰該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而公司為單一人格,並無由其個別會員提供商品或服務之使用問題。
  • 設立中的公司,可否以籌備處名義先行辦理商標註冊申請?
    答:可以。實務上認為設立中公司即為成立後公司之前身,二者屬於同一主體,惟公司設立登記後,仍須補正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變更申請人的名稱。
  • 外國公司可否以國內分公司的名義申請商標註冊?
    答:不可以。分公司因不具獨立的法人格,不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應以總公司名義申請商標註冊。但外國法人經認許並在我國辦理分公司登記營業者(公司法4、371),其地址可填載在我國營業所的地址,並非一定要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相關事務。
  • 外國公司在國內有分公司,辦理各項商標相關事務也要委任商標代理人?
    答:外國法人經認許並在我國辦理分公司登記營業者(公司法4、371),在我國既然設有營業所,則非一定要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相關事務。
  • 外國公司在國內有分公司,辦理各項商標相關事務也要委任商標代理人?
    外國法人經認許並在我國辦理分公司登記營業者(公司法4、371),在我國既然設有營業所,則非一定要委任商標代理人辦理商標相關事務。

TEL:02-2595-1271 / 02-25953292 FAX:02-2595-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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