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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商標--關於過渡期內申請新增零售或批發服務商標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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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陸商標--關於過渡期內申請新增零售或批發服務商標的說明

 

《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分類)第十版2013修改文本將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該版分類要求,中國商標局將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增加“藥用、獸醫用、衛生用製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服務”等服務專案。為更好保護已使用商標權利人利益,維護穩定的市場秩序,中國商標局研究設立了受理新增服務專案過渡期,期限為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該期間內,在相同或類似新增服務專案上提出的註冊申請,視為同一天申請。現就過渡期內受理新增服務專案的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新增服務專案包括“藥用、獸醫用、衛生用製劑和醫療用品的零售或批發服務”、“藥品零售或批發服務”、“藥用製劑零售或批發服務”、“衛生製劑零售或批發服務”、“醫療用品零售或批發服務”、“獸藥零售或批發服務”和“獸醫用製劑零售或批發服務”共7個專案,不包括其他零售批發服務專案。

    二、申請人申請註冊新增服務專案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影本。營業執照為外文的,應當同時附送中文譯文,未附送中文譯文的視為未提交營業執照。

申請人指定的新增服務專案範圍應當與營業執照核准的經營範圍一致。

    三、申請人僅申報新增服務專案、且未提供經營範圍一致的營業執照的,商標局不受理該申請。

    四、申請人申報新增服務專案、但與所提供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不完全一致的,商標局受理該申請,並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刪除與經營範圍不一致的新增服務專案。

    五、申請人申報其他零售批發服務專案的,商標局受理該申請,並通知申請人予以補正,刪除該服務專案。

    六、申請人在收到商標註冊申請補正通知書時,應按照指定內容補正。申請人在遞交商標註冊申請時未申報新增服務專案的,在補正時不得要求增加或修改為新增服務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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